(2015)滨执异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钧与齐祖光腾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异字第3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齐祖光。申请执行人李钧。本院塘沽审判区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钧与被执行人齐祖光腾房纠纷一案,异议人齐祖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齐祖光称,法院判决异议人将其承租的XXXXXX第二层房屋腾还给李钧,也就是判决异议人将与李钧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的40平方米两间房屋腾还给李钧。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除将异议人承租的40平方米的两间房屋腾还给李钧之外,还将异议人在借用房屋后,自行建筑的一间房屋及在楼上自行建筑的四间房屋共计一百余平方米,执行给了李钧。异议人在40平方米之外的房屋内存放的货物,也被法院拉走。在异议人与李钧对自行建造房屋作价补偿事宜未妥善解决的情况下,法院强制执行异议人腾还不在法院判决内的属于异议人的房屋,于事实和法律无据。法院张贴了腾房公告,该公告与判决及李钧申请执行内容不一致。综上,请求终止案件的执行并予以执行回转。本院查明,李钧与齐祖光腾房纠纷一案,本院塘沽审判区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滨塘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齐祖光将其承租的坐落于XXXXXX号第二层房屋腾还给李钧。齐祖光上诉,2014年6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李钧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塘沽审判区立案执行,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滨塘执字第1823号公告,责令齐祖光于2014年8月5日前将XXXXXX号第二层房屋腾出,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2014年9月2日,实施了强制腾还房屋的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齐祖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自建房二楼平面图照片两张,证明坐落于XXXXXX号房屋情况。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齐祖光与李钧腾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塘沽审判区已实施了强制腾还房屋的执行行为,已将房屋腾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钧,该案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故,异议人所提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审查,异议人可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齐祖光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 广 菊审判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黄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亚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