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平顺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平顺县盛兴矿业有限公司、平顺亿鑫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平顺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联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顺县盛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福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顺亿鑫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晓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046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平顺县盛兴矿业有限公司、平顺亿鑫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顺县盛兴矿业有限公司、平顺亿鑫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6446.85元(包括执行费、诉讼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晋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全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