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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谢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禹刑初字第00140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无业,住蚌埠市禹会区。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蚌禹检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朝阳路由北向南行至朝阳路与涂山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21时30分,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皖C×××××的小型轿车沿蚌埠市朝阳路由北向南行至朝阳路与涂山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5年3月10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呼气测试结果打印单,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平司鉴(2015)醇检字第18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聘请书、鉴定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被告人谢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常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秋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