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曹华重与桑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重,桑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433-1号原告曹华重,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被告桑永红,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华重与被告桑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华重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桑永红所有的位于嘉鱼县鱼岳镇龙潭大道1幢602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嘉鱼房权证鱼岳字第000002**号),以保障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桑永红所有的位于嘉鱼县鱼岳镇龙潭大道1幢602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嘉鱼房权证鱼岳字第00000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绪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