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行非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梁英迅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环行非执字第9号申请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新建路。法定代表人卢黎江,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志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员。被申请人梁英迅(曾用名梁英讯),农民。申请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环国土资处字(2014)29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申请人作出的本案第1项处罚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应由申请人自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环国土资处字(2014)29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内容即“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4335元”,本院准许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莫广林审 判 员 唐名利代理审判员 言慧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龙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