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平安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邵山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平安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孙邵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0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平安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晓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邵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平安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邵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丰宁满族自治县平安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凤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平安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平安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宇杰审 判 员 丛梓晓代理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