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天津生态城世茂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戴士孔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生态城世茂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戴士孔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天津生态城世茂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增119号。法定代表人:许世坛。委托代理人郭立伟,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戴士孔。原告天津生态城世茂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士孔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生态城世茂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