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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良芳诉被告朱怡霖、周明、自贡市贡井区明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陈良芳,女,汉族,1945年10月24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何建宇,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企业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系原告陈良芳之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怡霖(曾用名朱芋玲),女,汉族,1981年5月21日出生,事业单位职工,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桂林街。委托代理人曾之友,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明,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自贡市贡井区明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刘华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芳诉被告朱怡霖、周明、自贡市贡井区明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良芳未预交诉讼费,且经本院催告后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