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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与姚佩娟、陈淑卿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姚佩娟,陈淑卿,黄丕雄,肖炎坤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213号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航。被告姚佩娟,女,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被告陈淑卿,女,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被告黄丕雄,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被告肖炎坤,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稻公司)诉被告姚佩娟、陈淑卿、黄丕雄、肖炎坤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统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福稻公司诉称,原潮阳市金兴城市信用合作社本部(以下简称金兴信用社)于1999年3月24日、1999年5月26日分两次向潮阳市棉城顺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15万元。上述贷款由被告姚佩娟以其位于潮阳区中山路1区4幢的房产,被告陈淑卿以其位于潮阳区棉城兴归北门四区2栋305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列:粤房字第××号),被告黄丕雄以其位于潮阳区棉城双望池1号楼西梯304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列:粤房字第××号)作抵押。借款到期后,顺源公司没有按时全额还款,被告姚佩娟、陈淑卿、黄丕雄也没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12年,原告合法受让了金兴信用社的债权,成为新债权人。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姚佩娟以其位于潮阳区文光中山西路1区4幢21号铺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列:粤房地证字第C0016335号)、潮阳区文光中山西路1区1幢701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列:粤房地证字第C0016336号)对顺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14.4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判令被告陈淑卿以其位于潮阳区棉城兴归北门四区2栋305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列:粤房字第××号)对顺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14.4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黄丕雄以其位于潮阳区棉城双望池1号楼西梯304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列:粤房字第××号)对顺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14.4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判令被告肖炎坤以其位于潮阳区文光办事处双望池16栋110号铺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列:粤房地证字第0598085号)对顺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14.4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5.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在本院指定补正的期限内仍未提供,本案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统  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金潮(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