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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仇龙英与1盐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龙英,1盐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仇龙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姜玉祥,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盐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杨朝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兵,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负责人孙学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辉、刘发斌,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仇龙英诉被告盐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仇龙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龙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龙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仇龙英负担。审判长  许官林审判员  王剑武审判员  夏友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