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霞丽申请执行刘艳丽、刘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丽,刘艳丽,刘洪军,沈丘县宏展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刘霞丽,女,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刘艳丽,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刘洪军,男,住址同上。系刘艳丽的丈夫。被执行人沈丘县宏展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霞丽申请执行刘艳丽、刘洪军、沈丘县宏展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沈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烽审判员 徐公锋审判员 周战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