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付晓红与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晓红,杨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63-1号原告付晓红。委托代理人邓沣,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晓红与被告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晓红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小红所有的位于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西湖二组的房产(房产证号:0-02-2-0**),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小红所有的位于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西湖二组的房产(房产证号:0-02-2-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峻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