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秀华与被执行人万向辉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华,万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徐秀华,住涿州市。被执行人:万向辉,住迁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