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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雷与沈阳市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沈阳市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380号原告:王雷,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市润泰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与被告沈阳市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雷负担。审判员  卑英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青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