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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4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15年2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7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黄某某因赌博欠他人债务由其朋友师某担保向被告人刘某借款100万元,5月份又再次向被告人刘某借款80万元,两次共借款180万元,每月共计10万元利息。黄某某在借得180万元巨款后并未按约定归还,而是为躲债四处藏匿,刘某在多次寻找黄某某索要这笔欠款及利息,8月8日在刘某等一伙人再三索要下,黄某某向刘某还款50万元,剩余欠款一直未还。2013年10月3日晚,师某乙以同黄某某、刘某三人商量该欠款的事为由,将黄某某约至团结南路名典咖啡店,黄某某到咖啡店后,刘某遂和马某某(已死亡)及白某某(已判决)、侯某某(已判决)、刘某乙(已判决)四人也赶至咖啡店,在店内要求黄某某归还欠款。直至10月4日早晨5点左右,黄某某与刘某等人达成协议,由黄某某将其在山西长治县西池乡仙泉煤矿的股份转让给刘某来偿还债务。后被告人刘某、马某某及白某某、侯某某、刘某乙等五人驾驶一辆奔驰车将黄某某赶至山西长治县,在长治县西池乡看过仙泉煤矿后,六人当晚入住长治县明源宾馆,刘某、马某某同黄某某住同一间房子并对黄某某进行看管。10月5日下午三点左右,被告人刘某、马某某及白某某、侯某某、刘某乙五人驾驶奔驰车带着黄某某又返回至西安阿房宫一路府东寨村,找到同为仙泉煤矿股东的余某某,同余某某商议黄某某煤矿股权转让事宜,但商议未果。白某某、侯某某、刘某乙等五人遂又开车将黄某某拉至紫薇田园都市附近,逼迫黄某某继续打电话联系他人借款,这期间被告人刘某等五人又坐车将黄某某带至西高新创业广场附近一宾馆,当晚在该宾馆一套房内共同对黄某某进行看管。10月6日上午,被告人刘某、马某某及白某某、侯某某、刘某乙等五人驾驶一辆白色捷达车和一辆黑色奥迪车带着黄某某再次到余某某的木器厂协商黄某某将煤矿股权转让一事未果。后被告人刘某、白某某、侯某某、刘某乙等五人驾车带着黄某某至长安区东大街办南山天市农家乐,继续对黄某某进行威逼,让其打电话还钱。直至10月7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刘某、白某某、侯某某、刘某乙等五人在该农家乐共登记三间客房,由马某某、刘某乙二人对黄某某进行看管。10月7日早晨6时20分左右,黄某某起床欲开门逃跑,被看管的马某某、刘某乙发现,马某某便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刘某乙上前帮忙,黄某某遂抢走马某某手中的一把匕首,将马某某刺伤至死,将刘某乙刺伤。被告人刘某离开现场。2015年2月5日刘某投案。经法医学鉴定:马某某系左胸前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刘某乙肌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刘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中刘某等对黄某某的非法拘禁行为虽具有不法性,但证据表明马某某、白某某等对黄某某的非法拘禁行为主要表现为较为松散的限制人身自由,情节较轻,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黄 一审判员 郝海荣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克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