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中民申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晨光与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晨光,高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1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晨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秀英。再审申请人李晨光因与被申请人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键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翟连颇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李晨光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自己已经承认欠条是自己所写,公安机关也没有认定欠条是受胁迫所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晨光称借款是以现金交付,但其对于该借条的形成陈述不实,其不能证明向高秀英实际交付了款项,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高秀英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二审认定对李晨光与高秀英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并无不当。综上,李晨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晨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