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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洪桥、王秀民与刘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桥,王秀民,刘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074号原告:刘洪桥,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秀民,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军,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桥、王秀民、与被告刘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桥、王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90元,经审批给予司法救助。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