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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韦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775号原告:韦某,男,住柳城县。被告:余某,女,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韦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欢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