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临颍县杜曲镇朱集村民委员会与罗绍伟、文保德、文进伟、朱安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颍县杜曲镇朱集村民委员会,罗绍伟,文保德,文进伟,朱安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杜曲镇朱集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陶自杰,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绍伟,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代理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国欣,男,汉族,1947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审第三人:文保德,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审第三人:文进伟,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审第三人:朱安仁,男,汉族,1949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上诉人临颍县杜曲镇朱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朱集村委)因与被上诉人罗绍伟、原审第三人文保德、文进伟、朱安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集村委的委托代理人王鹏,被上诉人罗绍伟委托代理人毛会春、文国欣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文保德、文进伟、朱安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马甲恒审判员 缑兵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