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程赛峰与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赛峰,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程赛峰,男,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代表人姚欣。委托代理人郎元元。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赛峰与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赛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赛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赛峰负担。审判员 丁稳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