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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唐子志与王飞、杨幸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子志,王飞,杨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201-2号申请执行人唐子志,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王飞,男,住嘉峪关市。被执行人杨幸成,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子志与被执行人王飞、杨幸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飞有银行存款,足以履行本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冻结王飞存款,于2015年4月7日、2015年4月2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王飞、杨幸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2015年5月8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飞的银行存款用于执行本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浪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