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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廖志峰与聂红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峰,聂红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29号原告:廖志峰,男,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法定代理人:廖俊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珠海市。被告:聂红燕。原告廖志峰诉被告聂红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志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志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廖志峰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