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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诉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滕行初字第63号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法定代表人熊存岭,总经理。被告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枣庄市。法定代表人姜山,局长。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   曰   涛审判员 张海龙审判员唐海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娟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