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设与被执行人郝东晓、张慧、李富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409号申请人李建设,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郝东晓,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张慧,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富强,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李建设与被执行人郝东晓、张慧、李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4)温民祥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以同一执行依据、执行标的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属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建设于2015年4月24日依据本院(2014)温民祥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