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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健与青岛恒荣源置业有限公司、魏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青岛恒荣源置业有限公司,魏巍,杜金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35号原告张健。委托代理人于友滨。被告青岛恒荣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建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晓堂。被告魏巍。委托代理人张宁。被告杜金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被告青岛恒荣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巍巍、被告杜金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张健负担。审 判 长  刘启斌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