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民一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民一催字第5号申请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孙法玉。申请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号码为3060005121570132、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壹拾贰月壹拾壹日、出票人为江门市蓬江区中电联商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山市欣鑫金属材料电器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陆月壹拾壹日、付款行名称为广发银行江门分行东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华理审 判 员 杨丽燕人民陪审员 蓝志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淑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