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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民一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民一催字第5号申请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孙法玉。申请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号码为3060005121570132、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壹拾贰月壹拾壹日、出票人为江门市蓬江区中电联商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山市欣鑫金属材料电器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陆月壹拾壹日、付款行名称为广发银行江门分行东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华理审 判 员  杨丽燕人民陪审员  蓝志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淑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