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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从力与戚杭江、王镭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杭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从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镭。上诉人戚杭江为与被上诉人郭从力、王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621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戚杭江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郭从力的住所地为杭州市西湖区文锦苑1幢801室;经与被告一王镭确认,其居住于杭州市拱墅区武林新世纪大厦11楼,并已满一年,故应当认定该地址为王镭的经常居住地,且王镭已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证实该事实;被告二戚杭江的住所地为杭州市下城区骆驼桥东河下59号1单元401室。综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杭州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显示王镭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上水陆寺巷1号501室,杭州市公安局亦盖章确认,故本院予以认定,原审法院作为王镭住所地所属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戚杭江虽主张王镭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戚杭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冰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