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玲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秦某乙、迟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迟某某,秦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玲民初字第187号原告秦某甲,男,1940年4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迟某某,女,1963年3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孙连彬,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乙,女,1966年6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与被告秦某乙、迟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50元,由原告秦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郑淑平人民陪审员 李为山人民陪审员 王国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