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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玲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秦某乙、迟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迟某某,秦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玲民初字第187号原告秦某甲,男,1940年4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迟某某,女,1963年3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孙连彬,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乙,女,1966年6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与被告秦某乙、迟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50元,由原告秦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郑淑平人民陪审员  李为山人民陪审员  王国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