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齐高春与齐高春、董玉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齐高春,董玉莲,黄道群,杨开志,杨开群,张广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水镜大道546号。代表人邓泽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强,系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敖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高春,个体工商户。被告董玉莲,个体工商户。被告黄道群,个体工商户。被告杨开志,公务员。被告杨开群,个体工商户。被告张广洪,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与被告齐高春、董玉莲、黄道群、杨开志、杨开群、张广洪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高春、董玉莲、黄道群、杨开志、杨开群、张广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齐高春、董玉莲、黄道群、杨开志、杨开群、张广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冯小平审判员  秦爱民审判员  郭进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豆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