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霍冬兰与常春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冬兰,常春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霍冬兰,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常春民,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朱振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冬兰与被告常春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红权审判员 侯玉霞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少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