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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霍冬兰与常春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冬兰,常春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霍冬兰,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常春民,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朱振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冬兰与被告常春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红权审判员  侯玉霞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少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