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迎桃、徐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迎桃,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8号起诉人:王迎桃,个体业主。起诉人:徐祥,自由职业。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起诉人王迎桃、徐祥邮寄的以东台市公安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王迎桃、徐祥诉称:东台市公安局在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仇秀萍与徐祥、王迎桃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向东台市人民法院出具了不是实事求是的文件,导致起诉人徐祥提出的先行(刑)后民的申请没有得到法院批准。同时,起诉人徐祥作为东公立告字(2012)第309号刑事案的举报人,东台市公安局至今未告知该案的处理情况。现诉讼要求东台市公安局:一、撤销2013年12月10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发出的“证明仇秀萍借给两起诉人的100万不是东台民生担保有限公司涉案资金”的东公法函(2013)第51号文件。二、书面向起诉人徐祥说明东公立告字(2012)第309号案对东台民生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处理情况;起诉人徐祥持有的东台民生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假存单为何一直没有人通知兑付。三、书面向起诉人说明,2012年11月12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就仇秀萍和仇明生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作出的调查取证函,为何至今未在七日内书面向东台市人民法院回函。四、责令东台市公安局向起诉人道歉。本院认为:起诉人王迎桃、徐祥所诉第一、二项请求涉及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过程中的行为。第三项请求所涉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事宜,其所诉事项均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迎桃、徐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加志审判员 吕同林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