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7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山东金德利集团槐荫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飞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761-5号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761-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第2页第12行“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山东金德利集团槐荫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有误,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山东金德利集团槐荫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诉前财产保全费290元,由原告山东金德利集团槐荫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子萍人民陪审员 茅 华人民陪审员 郑乃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裴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