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670号原告赵某某,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陈某某,女,1977年8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逯志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