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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吴典洪与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典洪,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726号申请执行人:吴典洪,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连商终字第03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典洪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商终字第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臣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