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古法执字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高佑与被执行人张时鹏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高佑,张时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法执字143号申请执行人向高佑。被执行人张时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高佑与被执行人张时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向高佑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时鹏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古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孔涯峰审判员  向雪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