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栗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460号原告栗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马某名下的位于榆阳区芹涧路[榆国用2011]第31949号的土地一宗(160平米)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马某名下的位于榆阳区芹涧路[榆国用2011]第31949号的土地一宗(160平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地产仍由被告马某管理,不得擅自以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方式处分该宗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士忠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