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刑假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张世良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世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假字第00002号罪犯张世良(曾用名张仕良),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汉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7月6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3年2月、2014年2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张世良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张世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3个积极,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世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张世良获得考核13个积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世良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张世良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世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