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吴秀芬与王新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芬,王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芬。被执行人王新兵。申请执行人吴秀芬与被执行人王新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新兵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同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