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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北京京宝盛威商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与郭艾社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408-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宝盛威商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前营村西。负责人郑玉盛,总经理。被执行人郭艾社,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京宝盛威商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与郭艾社与(2014)通民(商)初字第176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7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徐寒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