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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周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瞿某甲与瞿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甲,瞿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周民初字第231号原告瞿某甲。委托代理人陈琦,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某乙。原告瞿某甲与被告瞿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远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琦、被告瞿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某甲诉称:其和瞿某乙于××××年××月××日在宜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瞿某丙,由于瞿某甲与瞿某乙双方性格差异大,且瞿某乙一再沉迷网络游戏、不能以家庭生活为中心,生活方式瞿某甲无法接受,导致双方矛盾不能调和。现双方长时间分居,难以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瞿某甲与瞿某乙离婚;2、婚生儿子瞿某丙归瞿某甲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瞿某乙承担。被告瞿某乙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瞿某甲与瞿某乙于××××年××月××日在宜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瞿某丙(现年5周岁)。现瞿某甲起诉瞿某乙要求离婚,瞿某乙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户口簿、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瞿某甲与瞿某乙于××××年××月××日在宜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虽为家庭生活发生矛盾,是因双方婚姻生活中缺乏沟通、交流、缺乏理解所致,双方应积极沟通化解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相包容,以家庭和儿子的利益为重,和好是有可能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瞿某甲要求与瞿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瞿某甲与瞿某乙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瞿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宇婷本院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