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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夏益明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民初字第898号原告:夏益明。委托代理人:秦敏,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6号。法定代表人:徐文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未鸣、刘东杰,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益明与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益明撤回对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益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 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章益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