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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钦与袁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钦,欧林辉,袁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陈钦,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执行人欧林辉,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执行人袁世明,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钦与被执行人袁世明于2015年5月10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陈钦同意解除对袁世明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袁世明名下的位于遂溪县住宅小区的土地的使用权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袁世明名下的位于遂溪县住宅小区的土地的使用权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袁世明所有的小轿车的查封。四、解除对被执行人袁世明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五、解除对申请执行人陈钦提供担保的登记在龚景山、陈娟名下的位于遂溪县的土地的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权学审判员  陆春远审判员  程浩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建龙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