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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忠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国峰与被告李立功、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峰,李立功,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忠民初字第40号原告高国峰,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李立功,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驾驶员,现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康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峰诉被告李立功、被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国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