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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峰与沈豪杰、童晓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峰,沈豪杰,童晓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周峰。被执行人:沈豪杰。被执行人:童晓晶。申请执行人周峰与被执行人沈豪杰、童晓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湖安商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峰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沈豪杰、童晓晶支付案款40400元(含诉讼费4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峰尚有债权4040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沈豪杰、童晓晶���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对本执行案件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峰发现被执行人沈豪杰、童晓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