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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高朝香与四川天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天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128-1号高朝香,女,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四川天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梁一,职务:总经理。关于高朝香申请执行四川天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朝香申请执行四川天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田 智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