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四,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103号原告刘某四,;。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四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友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新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