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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金虎振与何忠星、刁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虎振,何忠星,刁有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金虎振,住延吉市。被告:何忠星,现住图们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刁有光,住安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虎振诉被告何忠星、刁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盛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