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金虎振与何忠星、刁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虎振,何忠星,刁有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金虎振,住延吉市。被告:何忠星,现住图们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刁有光,住安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虎振诉被告何忠星、刁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盛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