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琤与被告黄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琤,黄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675号原告王琤,女,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黄江辉,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琤与被告黄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黄江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黄江辉于2004年就居住、生活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环路XXX号风华苑XXX室,应当由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江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雪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尹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