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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沿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琤与被告黄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琤,黄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675号原告王琤,女,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黄江辉,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琤与被告黄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黄江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黄江辉于2004年就居住、生活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环路XXX号风华苑XXX室,应当由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江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雪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尹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