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蔡远西与蔡金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远西,蔡金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蔡远西。委托人代理人王国应���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金概。原告蔡远西与被告蔡金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金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远西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金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远西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蔡金概以生意资金需要为由,于2010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按3%计息,由被告蔡金概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本息未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蔡金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蔡金概以生意资��需要为由,于2010年11月1日向原告蔡远西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由被告蔡金概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条载明:“现因本人蔡金概生意周转需要向蔡远西借到款项现金人民币5万元”。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借款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遂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除原告的当庭陈述外,还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借条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蔡金概向原告蔡远西借款的事实,有被告蔡金概签字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蔡远西于2015年4月14日诉至本院,应视为催告,而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无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借款的利率计算。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蔡金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金概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远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蔡金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