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冯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冯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敏,女,汉族。被告冯某,男,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系被告人冯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张国强代理审判员 冯 婷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斌 搜索“”